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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春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点击数:671 更新时间:2017-5-20 |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空气清洁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重大举措,是对我省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谋划和部署,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了国务院重点工作。2013年12月,省政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出台了《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2-2017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专题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部门通力合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省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与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大决策部署,在借鉴其他省份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成果,根据各行业、各领域和各类污染因子贡献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我们组织编制了《行动计划》,作为《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深化、细化和实化,全面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细化工作目标。 按照“重拳治霾、加强协作、分批达标、全面改善”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行动计划》提出了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全文同此)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其中,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珲春市在2017年年底前,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在2018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在2019年年底前达到目标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是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各市(州)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实行空气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差异管理,分类管控。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能源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分地区提出差异化工作目标,分类别落实到具体措施中,确保目标任务更加具有针对性。三是找准症结,对症施治。针对现存问题,细化量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确保实现国家目标要求。 四、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问题 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主要领域、严控重点时段、把握关键环节”的工作思路,针对制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确定了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社会生活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8类2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一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年减少煤炭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二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三要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强清洁煤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保证清洁煤炭供应。建立清洁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动态监管。按照“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方式布设型煤加工销售网点,切实减轻城市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污染。四要加快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定期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对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劣质煤在本地区的销售和使用。 二是加强工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制定限期淘汰计划,全面清理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铁合金、水泥、化工等工业企业,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规模小的工业企业,按期予以关停淘汰。二要推动企业“退城入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三要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三是加强煤烟型污染治理。一要实施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工业园区内要建设集中热源,提高城市热网覆盖率,全部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步伐。二要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启动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施绿色调度,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 四是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一要严格建筑扬尘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监管。二要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缩短裸露时间,有效防止扬尘污染。三要严格裸露地面扬尘管控。推进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硬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加强城市周边区域生态修复。 五是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一要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制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实施方案。强化道路交通执法,研究制定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二要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三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在公共交通及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改造。四要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六是加强农业污染治理。一要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建立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村屯责任到人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片包保责任制。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实行全面严防严控。二要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突出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建立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三要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从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工业化、能源化和基料化及“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入手,推进秸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七是加强社会生活污染治理。一要推进“禁燃区”和“无烟区”建设。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强“禁燃区”内大气污染源监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无烟区”,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二要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组织“万户净烟”行动,使用燃煤、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要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八是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地方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二要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升预警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三要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地区特点明确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具体措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点多面广,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尽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格局。我们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建立了市州、县区、街道、社区多级工作责任体系: 各(州)政府是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清洁空气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本市实施方案,研究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要适时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建议同级人大、政协组织指导视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对县(市、区)实行空气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要统一部署、集中施治,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本计划确定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县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壮大社区(村屯)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计划各项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工作指导,按照本行业部门职责,对照本计划的目标要求,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服务,破解工作难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统筹协调清洁空气行动,负责指导实施秸秆禁烧监管、秸秆机收捡拾打捆、“无烟区”建设等工作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推动实施企业退城入园、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气化吉林”、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落实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减排及错峰生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与环境保护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实施“黄标车”淘汰、机动车路检,以及制定落实限行、禁行政策等工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清洁空气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扬尘控制、油烟整治等工作措施。各级农业部门配合实施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负责指导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施。各级能源部门要与环境保护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六、严格执法,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总量指标,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使用低耗高效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要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健全机制体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 为确保《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着重把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做到大气污染治理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保障民生福祉相结合,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基层基础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联防联控。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响应、联合治理、联合执法。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清洁空气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多渠道、多方式投入治理资金,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是完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供热企业洁净煤及清洁能源替代、电采暖供热、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等扶持政策。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五是强化激励约束。本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县域考评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督察工作的重点,每两年对各地进行一次督察。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